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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增5港口 黑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扩围
2015-06-05 02:51:56 作者:中国港口船舶服务网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扩大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业务范围的公告》(公告〔2015〕22 号),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在原有上海港、宁波港、黄埔港的基础上,增加泉州、汕头、洋浦、天津、大连等5个港口。


公告称,为推进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海关总署决定扩大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业务范围。


根据公告,海关总署允许将木材类产品纳入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范围。同时,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在原有上海港、宁波港、黄埔港的基础上,增加泉州、汕头、洋浦、天津、大连等5个港口。


公告称,其余事项仍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2011年第21号、2013年第61号实行。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业务,是海关落实国务院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畅通“北货南运”渠道,缓解我国内陆运输压力的重要举措。据中港网历史资料,2006年7月26日,黑龙江省政府请示国务院办公厅,表示希望开通该省内贸集装箱和散货由绥芬河市过境俄罗斯,经俄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港、东方港、纳霍德卡港等港口,运往上海、宁波、广州等东南沿海港口的运输方案,请国务院给予支持,并协调海关总署、交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监管措施。


200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专门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5号),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试点。同时,为保障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顺利实施,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监管操作规程(试行)》,于2007年2月15日正式印发有关海关执行。


根据2007年的试点办法,试点阶段仅适用于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的管理。试点阶段的出境口岸限绥芬河,进境口岸限上海、宁波、黄埔,所经俄罗斯口岸限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纳霍德卡港。


海关总署随后几年完善和推广了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黑龙江省货物可先出口至俄罗斯,再从上海、宁波、黄埔3个口岸复运进境;吉林省货物可先出口至朝鲜,再从上海、宁波、黄埔、泉州、汕头、洋浦6个口岸复运进境。


据了解,在此项业务获准开通之前,以往黑龙江省的货物南运只能借助铁路、公路先运输到大连港、营口港等,再转海运直下。然而即使是距离最近的大连港也有1300多公里远,且受运力瓶颈制约,在货运高峰期经常出现滞留现象。而相反,黑龙江省距离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纳霍德卡港和东方港等港口仅有二三百公里。


在此次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扩围之后,截至目前,海关总署批准上海、宁波、黄埔三港为内贸货物复运进境口岸已增加到8家,首次从原来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扩大到环渤海和福建沿海地区及海南岛。


“抄近道”带来可观效益。据中港网历史报道,3月10日,黑龙江与浙江首票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在宁波海关通关现场顺利放行。这票货物是中密度纤维板,从黑龙江绥芬河口岸出境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在该港装入中国籍集装箱船顺利转运至宁波港。代理该票货物的宁波骐达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员表示,“相比走国内陆路直达线路,距离缩短800公里,而且一个40英寸的集装箱的运费平均可以节省15%-20%,高达2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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