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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扬帆起航”
2016-07-25 12:44:41 作者:上海国际航运信息中心

日前,《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发布。业内专家表示,这是一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框架性法规,基本覆盖了航运中心的各个要素,也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联动机制,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

集合各方资源打造“国际航运中心”

据悉,《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内容共六章四十六条,具体包含总则、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航运服务体系、航运科技创新和航运营商环境建设等内容。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条例》以国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的阶段性总体目标为基础,同时兼顾长远发展需要,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作了明确:“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为了统筹协调本市各方面力量,形成建设推进工作的合力,《条例》作了三个层次的规定:一是明确市政府在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本市与国家部委以及其他省市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机制;二是明确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三是明确了市政府各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条例》明确,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其中,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同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为了加大对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吸引各类航运要素高度集聚上海,《条例》提出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航运枢纽港建设和促进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同时,建立航运机构设立和发展的支持制度,明确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市、区县政府可以给予资助。对航运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区县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了重大契机。为推动以自贸区为平台的航运制度创新,《条例》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统筹推进中转业务发展;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展沿海捎带业务;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这是一部促进性法规,着重强调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鼓励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大量事权在中央,条例主要针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短板问题,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积极作为的领域,聚焦集疏运基础设施建设、航运企业和机构集聚、航运营商环境营造等事项。

丁伟表示,在上海的四个中心建设中,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分别于2009年、2012年出台了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一直缺乏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

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近年来,“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新战略的实施,为推动航运市场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空间。在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据了解,为保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立法顺利进行,12个相关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重大问题,推进法规起草工作;相关部门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院做了2030年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专题研究,为立法提供支撑。

与此同时,《条例》在时间跨度上立足近期,兼顾中远期。对未来五年能够确定的重要工作,尽可能纳入条例中,对中远期尚不明确的工作,仅作原则性规定,为将来制定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创新试点改善营商环境

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硬件环境建设不断推进,如何将聚集的资源更好的整合,发挥集合效应成为业界关注的重点。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戌源此前表示,未来5年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上海港首先要建成枢纽港,2020年中转比例希望超过 50%。目前上海港集装箱的吞吐量已达到3654万标准箱,尽管物流量已名列前茅,但在服务业、软件方面还有不同程度的差距,他表示,这些短板未来5年要补上。航运中心建设还要重视优化口岸环境,推进口岸的高效率、低成本、便利化和法制化。

为把上海建成功能完善、辐射全球的大型国际航空枢纽,《条例》对航线网络、货运物流、通用航空、空港服务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其中,对航线网络这一核心要素,条例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支持主运营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构建以上海为核心、立足全国、辐射全球的枢纽航线网络;二是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优化调整本市空域结构,提升枢纽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权和新增航班时刻资源,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比如,《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主运营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构建以上海为核心、立足全国、辐射全球的枢纽航线网络。市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优化调整本市空域结构,提升枢纽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权和新增航班时刻资源,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鼓励主运营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以及国内外其他航空公司和航空联盟共同建设品质领先的世界级国际航空枢纽。

同时,《条例》还指出,上海应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铁路疏港支线及枢纽联络线建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推进建设连接长三角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连接主要港区、机场、铁路站场的集疏运公路路网和轨道交通网络。

除了打造大型的枢纽港,如何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增加对相关产业企业、机构的吸引力也是行业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此次《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二是支持国家驻沪机构在上海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三是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四是完善航运优秀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五是完善航运法律服务体系;六是加大航运文化培育力度。

例如,《条例》明确规定,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依法推行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市场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

同时,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国家驻沪机构在上海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优化过境免签政策,简化通关程序,推进通关便捷化、信息化和通关一体化建设,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上海在航运便捷化服务上尝试多重创新,并希望在实践中发挥成效。

2016年6月1日,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在上海启动试点。在上海建立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上海)和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上海)。“两个中心”立足于智能化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试点范围内进出口货物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通关管理模式。除了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在试点中,与“两个中心”建设同步推出的还有“三项制度”改革试点:一是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通关管理模式,企业可一次性办理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海关第一步在口岸确定是否查验,排除安全准入风险后,货物可先予放行,海关第二步开展涉税申报要素批量审核,通过稽查等手段监督税收入库。二是,改革税收征管方式,进一步明确企业如实、规范申报责任,企业自报、自缴税款,海关受理企业申报,不再在货物放行前逐票审定,而是对税收风险实施前置风险分析、放行前验估、放行后批量审核、稽查等全过程管理。三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功能化改造,口岸海关主要实施通关现场监管,属地海关主要实施企业稽查和信用管理,让不同的海关做不同的事,配置不同的力量,实现协同监管。

业内专家表示,改革后,企业申报更自由、手续更简便、通关更顺畅,无需再办理转关运输,货物口岸放行速度将大幅提高,企业通关费用下降更多。同时,借助“两个中心”的设立,海关管理效能更高,执法更加统一、协同,有效解决企业相同货物在不同口岸出现海关归类、审价不一致等情形,让全国企业更好享受“全国是一关”、“关通天下”的便利。

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取得成效

保险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是航运金融的主要运作模式。如何让国内的航运保险更好的发挥功效,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添砖加瓦”,也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明确,上海通过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保险产品,拓展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同时,推进保险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培育航运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支持各类与航运相关的损害理赔机构落户本市,提供航运损害案件赔偿、补偿的相关服务。并且,支持航运企业开展自保、互保业务,推动船东互保组织在本市开展保赔业务。

2015 年7月1日,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在上海正式实施,拉开了我国保险产品监管制度创新的序幕。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是我国航运保险产品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构建了保险机构自主注册、行业协会日常管理、保险交易所平台运营、监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保险产品注册制度。

记者从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了解到,自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实施以来,截至2016年6月25日,已有29家公司完成航运保险产品注册管理平台登记,其中21家单位注册了产品。国内航运保险业务规模前十五位的保险机构均成为平台注册人。

截至2016年6月22日,共有1390个(有效产品1287个)航运保险产品完成注册,超过近五年中国保监会备案航运保险产品总和。其中主险产品244个,附加险产品1043个。从产品注册人角度来看,上海航运保险协会注册产品36个,中资公司注册产品349个,外资公司注册产品902个。

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已注册船舶险条款36个,供会员单位在国际航运保险业务中直接使用。2015年12月成立的中国第一家专业航运保险公司——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保险条款53个。

其中,外资公司注册产品数占正常状态产品总数的70.08%,注册条款数量前三家公司均为外资保险公司,分别为史带财险、丘博保险和东京海上保险,注册数量合计622个。

业内专家表示,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通过以下方式促进行业产品创新:一是弱化行政审批,强化市场主体自主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二是开发电子化产品注册平台,简化产品注册流程,大大提高产品开发效率;三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放宽对航运保险产品的费率监管,节约产品开发资源;四是努力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确保信息透明开放,管理科学公正,优化产品创新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已注册创新产品在创新方面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船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二是反映经济发展特点,紧跟热点,互联网领域创新产品较为集中,如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快递包裹延误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络商品交易退货运费损失保险条款”、“网络购物退换货运费损失保险附加拒签退货运费损失保险条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网购生鲜货物拒收保险条款”、“网购生鲜货物送达延迟保险条款”等。三是跨界合作创新,如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和上海海事法院共同研究,针对海事诉讼风险管理需求开发国内首个“海事诉讼请求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此外,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度身定制的物流企业航运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渔船保险条款,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艺术品特别条款,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航空器条款以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出的一系列协会条款,均为创新型产品。

对此,上海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效应正在持续发酵。“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保监局已经正式签署合作备忘录,将共同推动和支持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发展完善。”

除了保险之外,《条例》还明确,上海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境内外机构网络资源和电子化手段,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避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市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航运融资信息交流,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租赁、金融租赁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邮轮产业将加速发展

在政策、规则以及软环境改善优化的同时,进一步发挥上海业已存在的邮轮母港优势,成为接下来国际航运中心的又一着力点。

近些年来,上海停靠邮轮艘次和旅客吞吐量一直蝉联全国第一。根据规划,“十三五”期间,上海邮轮产业将建成亚太地区规模最大的邮轮母港之一,争取12至15艘邮轮以上海为母港运营,邮轮旅客年发送量达到150万至200万人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条例》规定了五个方面措施:一是制定上海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二是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加快在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措施;三是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标准化体系,对票务销售、合同签订、码头服务、旅行社服务、应急处置等环节作出规范;四是在邮轮口岸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进境和出境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推进邮轮船舶供应服务便利化,加快邮轮相关服务贸易发展;五是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加快在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措施。

表决通过的《条例》之所以新增有关“邮轮产业发展”的条款,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史秋琴解释,邮轮旅游已成为新型消费方式,邮轮产业这些年来的快速发展,不仅为上海旅游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力。为此,地方立法应当发挥引领推动作用。

按照《条例》的规定,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上海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上海港出入境流量创下历史纪录,出入境邮轮客流量同比翻番。皇家加勒比邮轮、歌诗达邮轮、公主邮轮、天海邮轮以及地中海邮轮等五家公司共投入9艘邮轮以上海为母港运营海上出境游航线。其中,“海洋水手”号、“海洋量子”号、“维多利亚”号等9艘邮轮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码头为母港,运营“上海—韩国—日本”海上出境游航线。“歌诗达·幸运号”和“地中海·抒情号”则是首次以中国为母港运营邮轮航线。

1—6月,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共接靠国际邮轮214艘次,接待出入境游客127万人次,同比分别增长105%和135%。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和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接待了17艘访问港邮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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