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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仲裁多品类 任你来搭配
2015-04-09 03:24:08 作者:南方日报

国际海事纠纷九成都选择仲裁。无论是新加坡还是香港或其他大都市,只要是经济中心、航运中心,就一定是仲裁中心。广州要发展成为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仲裁中心必不可缺。


记者获悉,广州拟设立国际航运仲裁院,在仲裁规则、仲裁人员、语言、裁决形式等方面采取全面开放的态度,引进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国际通行规则,多种“仲裁套餐”供当事人进行多样化选择。


按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主席陈忠谦所透露的:“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一旦设立,当事人在广州仲裁,即可以选择自己适用的国家法律,自己熟悉的规则,自己相信的专家,非常便利高效。”


焦点1


广州海事仲裁现状如何?


广州没有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在国际海事仲裁领域缺乏影响力。特别是大标的、涉外或国际海事仲裁案件,广州的大公司往往迫于外方当事人的压力,被迫选择在中国以外仲裁。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商法博士郑晓哲介绍,海事仲裁是国际上通用的解决航运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它是航运法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迄今为止,我国每年数百件海事仲裁案件(占比达到90%以上)由英国伦敦仲裁,海事仲裁数量甚至低于新加坡仲裁。


跟全国其他主要港口城市相比,广州海事仲裁发展水平仍然偏低。2009年5月,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正式揭牌。2012年,东南国际航运仲裁院(厦门)和大连国际航运仲裁院先后成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总会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等地设有分会,只在广州设立了办事处,广州没有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据了解,上海海事仲裁受案量是目前全国最多的地区。反观广州,无论是案件受理数量,还是仲裁员质量,均有不小差距。


郑晓哲称,目前海事仲裁受外部环境制约表现得比较突出,仲裁法未考虑中国航运大国的特点,在仲裁条款的要件中采取严格规定,即一定要写明仲裁委员会名称,这对已经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海事仲裁带来负面影响。在实践中,往往这种情况被认定为不明确,导致很多案件由于仲裁双方合同语言不够严谨而失去效力,致使大量案件由于不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不能在中国得到仲裁。


郑晓哲透露,广州航运业中涉及的主管部门、公司、协会之前没有将海上争议中的自身权益放到重要位置,对海事纠纷仲裁的管辖权不够重视。只有广州航运当事人普遍觉得伦敦仲裁法庭不公正时,才意识到寻求广州要建立自己的海事仲裁中心的必要性。此外,广州的航运企业对合同的规范性意识不强,照搬照抄国外的格式条款,不能形成与国外海事仲裁的竞争力,导致广州海事仲裁量持续走低。


不仅如此,整体法律环境的差距,也导致广州在国际海事仲裁领域缺乏较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大标的、涉外或国际海事仲裁案件,广州的大公司往往迫于外方当事人的压力,被迫选择在中国以外仲裁。


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黄伟青则认为,伦敦的服务业以及航运的仲裁非常方便,每年有2000多宗海事海上仲裁案件。但是广州差距太大,因为海事海上仲裁是特殊的法律规定,广州没有这样一大批专门人才。


另一方面,国际上的仲裁多数采用临时仲裁、非机构仲裁,其优点非常凸显,成本很低,不用机构,随便找三个人,只要有仲裁员资格的就可以成立一个仲裁。但是我国的海事仲裁只规定了机构仲裁,没有规定临时仲裁,对海事仲裁当事人签订的临时仲裁协议一律判定为无效,仅在当事人能够达成补充协议时才可能被判定为有效。黄伟青介绍,南沙自贸区可以采取先行先试,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特殊规则。只有高效、公平公正又廉价的法律服务体系建立了起来,才能促进广州航运业的快速发展。


焦点2


广州为何要发展对标国际的航运法律和仲裁服务?


要打造国际航运中心首先要有完善的法治环境,在各个领域要有法可依。这也是竞争的软实力。


“司法环境是广州一个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陈小清说,如果有个仲裁或者官司吃了大亏,就会严重影响信心,商人可能今后不来或少来了。


“仲裁要么不搞,要搞就必须绝对公正。”陈小清介绍,广州要建立有国际信誉的国际航运仲裁院,就得有国际化的视野,有开放的胸怀,广州法制健不健全是航运投资的一个重要保障。


商人来广州港投资创业,谈判时必带两个人,一个会计师,一个律师。会计师就看这里能不能赚钱,成本投入多大,产出有多大。律师是看法律环境如何,否则即使投资回报再大,也不敢来。


在陈小清看来,广州要打造国际航运中心首先要有法治环境,必须要求法律全覆盖,广州市内,包括向内河航运物流的延伸。广州必须要有一个港航条例,包括矛盾纠纷都有一个指引,有解决的方案。


陈小清称,不仅广州航运的司法和仲裁必须公正,而且要高度便利化,要低成本。到法院打官司,法院的收费不多,但是代理的律师收费比较贵。仲裁如果不请律师,它的成本就比较低。但一般来说仲裁为了打赢官司,多半也会委托律师,两边的成本差不多。遇到国际航运这类案子,尽管律师和定价机制市场化,但广州还是得有个谱,不能漫天要价,整个成本高了也不行。如果把广州海事法庭和国家航运仲裁院直接设在南沙,按照现在一个多小时的交通距离,他一上岸就可以打官司,就可以仲裁,便利得多。


焦点3


广州如何发展对标国际的航运法律和仲裁服务?


制定带有广州仲裁条款的航运标准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三地语言、三地仲裁员、三地仲裁规则的创新机制,鼓励航运企业选择广州仲裁。


鼓励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发展海事仲裁业务,将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打造为区域性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研究制定带有南沙仲裁条款的航运标准合同,利用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可以选择三地语言、三地仲裁员、三地仲裁规则的创新机制,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航运企业选择南沙仲裁。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蔡文学则介绍,自贸区形象地说就是“境内关外”,国内有些做法与国际还不能很好地接轨。在国际交流方面,港澳有特别大的优势,特别是香港,专业服务是第三大支柱产业。今后,广州需要法务服务,可以不用去香港,直接去南沙咨询。


蔡文学认为,凡是涉及法律或者仲裁这样的问题,要独立开辟一个区域。比如在香港,有人起诉内地航运公司的一条船,其海事部门可以把船扣下,他们不考虑其他因素,只是因为有人对这只船提出商业起诉。但在南沙,是否能这样做很重要。如果受很多因素影响,不能公正处理,让航运公司觉得南沙的仲裁有失偏颇,肯定不会在这里进行仲裁。


陈忠谦说,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任学锋在南沙视察时,专门提到广州要建立国际航运仲裁院,不能跟原来的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混在一起,要单列出来,并就此专门做了批示。目前,“三年行动计划”已将“鼓励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发展海事仲裁业务”修改成设立“国际航运仲裁院”。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市人大代表、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泰松解读称,仲裁是一种比较受认可的解决双方纠纷的最好的方法,国际上对于仲裁的接受程度较高。因为双方需要的是一个平台,可以去香港、新加坡等地仲裁,在南沙设立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以后很多纠纷可以在南沙解决,双方可以在南沙使用香港等地的法律,这是一种航运发展的趋势。


林泰松说,随着航运贸易发展,海商、海事方面案件必然会越来越多,其中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诉讼以及一些其他的解决方式,是符合国际趋势的,也是顺应经济发展的变化。但是解决海事纠纷的方法成为国际认可的方法,广州需要努力。纠纷双方对于广州海事司法的认可与否,关键在于,广州海事司法自身的公正性、程序正当性等。需要高素质人才,熟悉运用《海商法》《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和国际法相关准则。广州要给予海事法律应有的重视,高端人才的培养、向国际上审判经验丰富的国家学习借鉴。


焦点4


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如何运作?


建立现代治理结构的管理模式,引进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国际通行规则供当事人选择。


陈忠谦透露,国际航运是个大概念,跟航运相关的还有金融、物流、贸易,当然还有法律。无论是新加坡还是香港,只要是经济中心、航运中心,就一定是仲裁中心。


广州拟建立的国际航运仲裁院在仲裁规则、仲裁人员、语言、裁决形式等方面采取全面开放的态度,采取三道审理模式,建立现代治理结构的管理模式,引进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国际通行规则供当事人选择,采用开放的仲裁员,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人当仲裁员,灵活地选择语言,选择更方便的裁决模式。


因为仲裁有特殊性,是相关方共同的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适用的国家法律,自己熟悉的规则,自己相信的专家。海事纠纷基本上90%都是选择仲裁。陈忠谦说,广州要成为航运中心,必须要成为仲裁中心,按开放程度方面来设定国际航运仲裁。跟海运有关的物流结算中心、金融贸易以及仓储等,这些都是仲裁所服务的领域。


陈忠谦认为,跟海运相关的广州港务局、南沙关税区、广州仲裁委、香港和澳门国际仲裁中心等5家单位一起来构建广州国际航运仲裁业。决策权由理事会来决定,监督权由监事会履行,再加上仲裁权。这三权通过民主方式不互相隶属,各自独立,行使各自权力。由五个部门来组成,通过民主票决行使权力。


就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的仲裁权来说,其运作也要引入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的运作模式,由理事会、仲裁员和监事会组成。理事会行使决策权,由粤港澳三地的仲裁机构及相关法律、经济界人士共同组成。


仲裁员行使裁决权,负责具体办案工作。监委会行使监督权,对仲裁员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仲裁员依据法律规定及国际惯例公平、公正并高效地处理案件。决策权、监督权、裁决权三权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仲裁中心高效运行,给创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最好的机制保障。


在仲裁员的选择上,给予当事人自由选择各法域仲裁员的机会,除了首席仲裁员依照制度拥有程序发动权之外,在进行仲裁程序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仲裁员独立办案,民主投票,每一票都是平等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裁决意见。仲裁中心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准据法的适用时,应该严格按照规则的指引适用,对各法域的实体法同等对待。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不能拒绝适用当事人协商选择的实体法。


广州的规则是采取联合国贸易委员会作为蓝本,吸收伦敦、新加坡经验,同时在规则里面规定直接适用伦敦规则、香港规则和世界规则。陈忠谦表示,适用规则的确定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不一致的就进行辩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最适用的法律”。


■相关


广州律师与港澳律所


合作共设律师事务所


根据《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初稿)》,广州将依据CEPA,适当放开准入限制和业务限制,鼓励港澳海事律师机构在南沙设立分支机构或合作机构,开展海事法律服务。与香港、澳门建立更为宽松的律师资格互认制度,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律师以律师身份代理涉外的海事诉讼,放宽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条件。


林泰松介绍,随着自贸区的设立,广州不少律师已经开始与香港澳门的律所合作成立了新的律师事务所,比如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就与香港的律师合作设立了国信信扬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已经于2014年年底在前海营业,并且将在南沙开设分所。


“这个事情,大家肯定都想做,但是能不能做成,就要看自身实力,比如人才储备、资金等条件。”林泰松说,广州提供更为宽松的律师资格互认和放宽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条件,很好地迎合了当今国际发展和航运发展趋势。港澳律师在内地执业、从事国际业务、与内地律师进行交流合作,这是一种良好的互补。香港律师在国际法律方面,要比内地水平高,包括语言等方面。内地律师要达到香港律师对于英美法律的熟悉和运用,还是需要跟香港方面进行交流和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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