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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新规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12-24 05:50:45 作者:中国水运网

■ 劳务性收费、船舶供应服务费改由市场定价


■ 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装卸作业均实行包干收费


■ 国际客运码头作业包干费不再向旅客征收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对竞争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为便于实际操作,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明确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收费标准等问题。据悉,新规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港口劳务性收费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均由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统一改为市场调节。其中,劳务性收费主要涉及集装箱、外贸散杂货装卸作业及国际客运码头作业等方面;船舶供应服务收费主要涉及船舶垃圾处理、供水(包括供水、供油、供电、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受处理)等。


根据通知,简化港口收费项目,将各类劳务性收费由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未来,集装箱、散杂货收费项目仅保留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两项;在此之外,经营人不得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根据通知,国际客运码头作业包干费统一由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运营企业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


通知还对实际作业中差异化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不同类别集装箱的港务费征收标准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港口经营人、船舶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至少在执行前一个月对外公布,并采取书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用户;不得采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中国港口协会要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价格自律规范,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行业正常价格秩序;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港口经营人、船舶供应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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