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http://serveship.com, 注册会员/ 登录
中国船舶装备
资讯中心
造船/海洋工程
航运
港口
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港口>>两部委减并港口收费,4月1日起执行
两部委减并港口收费,4月1日起执行
2022-03-03 04:14:23 作者:港口圈

3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此前,港口圈发文《再次修订)。公告显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决定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二、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具体如下:

(一)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二)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三、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

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港口经营市场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一篇:太仓港何以跻身集装箱吞吐量全球25强? 下一篇:又获4艘集装箱船订单!长宏国际虎年再签新单
关于我们 | 版权说明 | 网站地图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服务 | 船员服务 | 我要留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 电话:010-68478123 传真:010-68478123 E-mail:mesi@vip.163.com
Copyright 2010-2012 WWW.SERVESHIP.COM 纳德海事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12436号 京ICP备11004867号-1